服務條款

適用對象: 位於台灣地區之使用者 服務名稱: RyzaChat(「RyzaChat:AI 與萊莎共譜,專屬於你的一夏夢物語」)(下稱「本服務」) 營運者: SpiralAI株式会社(下稱「本公司」) 年齡限制: 本服務僅供滿18歲之使用者利用,未滿18歲者不得註冊或使用。


第1條 總則與同意條款

  1. 本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規範使用者使用本公司所營運之AI會話應用程式「RyzaChat」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建立帳號、存取或使用本服務,即表示同意受本條款拘束;如不同意,請勿使用本服務。
  2. 本公司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另訂有台灣版PP。台灣版PP雖不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惟為重要文件,敬請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前詳閱。
  3. 本公司不定期於本公司網站(定義如下)或App內公告之本服務相關規則、細則等,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4. 依消保法第11-1條規定,本公司應提供消費者合理期間審閱本條款全部條款內容。使用者得於註冊或購買前,隨時透過App內連結或本公司網站以電子方式閱覽、下載並保存本條款全文;本公司不得使使用者拋棄前述審閱權利。

第2條 適用對象及年齡資格

  1. 本服務僅供滿18歲之自然人利用。台灣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已將成年年齡修正為滿18歲,與本服務之年齡限制一致。
  2. 使用者於註冊或使用本服務時,應表明並保證其已滿18歲且具備締結本條款之完全行為能力。
  3. 本公司如發現或合理相信使用者未滿18歲,得依第17條規定,不經事前通知,立即停止該使用者之服務使用或取消其登記。

第3條 用語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之下列用語,具有以下涵義:

  1. 「本服務」:指使用者輸入之文字訊息,由本公司所定之AI,以語音或文字訊息自動回覆,藉此與本公司所定之AI角色進行對話之服務(無論基於任何理由服務名稱或內容變更,均包含變更後之服務)。
  2. 「AI角色」:指本服務中登場之本公司所定AI角色,包括「萊莎琳・斯托特(Reisalin Stout)」等。
  3. 「使用者」:指依第4條完成本服務利用登記之個人。
  4. 「本公司網站」:指網域為「go-spiral.ai」之本公司所營運網站及本App(無論基於任何理由網域、App名稱或內容變更,均包含變更後之網站及App)。
  5. 「有償項目」:指「會話代幣(有償分)」及追加AI角色、造型等,使用者於本服務中得向本公司購買並使用之項目。
  6. 「會話代幣」:指與AI角色對話(文字輸出及語音輸出)時,依回合消費之點數。每回合消費之代幣數量及是否消費,依本服務內顯示為準。會話代幣包含以下二種: (1) 「會話代幣(無償分)」:依訂閱方案之特典或本公司所定其他方式無償給予者; (2) 「會話代幣(有償分)」:作為有償項目經追加購買而給予者。
  7. 「訂閱方案」:指使用者按1個月、1年或本公司於App內另定之其他期間(下稱「對象期間」),支付本公司所定利用費用,於該期間內取得本服務持續利用權之定額制服務,詳細內容依第7條規定。
  8. 「有償項目」不得兌換現金:會話代幣及其他有償項目均為僅限於本服務內使用之虛擬項目,非屬貨幣,不生利息,除法令另有規定應予退費者外,不得兌換現金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之物(詳見第8條、第11條)。
  9. 「智慧財產權」:指著作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取得該等權利或就該等權利申請登記之權利)。
  10. 「外部服務」:指本公司提供本服務時所使用之Google LLC「Google Cloud Platform」(下稱「GCP」)、「Firebase」及其他第三方雲端服務、AI服務、支付、分析、錯誤解析服務等。
  11. 「外部事業者」:指外部服務之提供者,包括本公司之業務委外對象、合作夥伴、連結對象或其他第三人。
  12. 「外部服務利用條款」:指規範使用者與外部事業者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條款。

第4條 註冊

  1. 欲使用本服務者(下稱「申請人」),應同意遵守本條款,並依本公司所定方法,提供本公司所定之一定資訊(下稱「登記資訊」),以申請登記。惟本服務僅供滿18歲者利用,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
  2. 登記申請須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代理人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供真實、正確且最新之資訊。
  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核准登記,且不負開示理由之義務: (1) 本公司判斷有違反本條款之虞者; (2) 提供予本公司之登記資訊全部或一部有虛偽、錯誤或缺漏者; (3) 過去曾受本服務利用停止或登記取消之處分者; (4)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者; (5) 本公司判斷申請人為組織犯罪集團或與其有關聯之人,或有其他從事詐欺、暴力等不正經濟利益追求行為之虞者; (6) 本公司合理判斷登記為不適當者;或 (7) 申請人未滿18歲。
  4. 本公司審查申請內容,核准登記後將通知申請人。經此通知,登記即為完成,本公司與使用者間就使用者依本條款內容利用本服務,成立契約(下稱「利用契約」)。
  5. 使用者登記資訊如有變更,應依本公司所定方法即時通知,並視需要提出本公司指定之資料。

第5條 服務之使用

使用者於利用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條款及本公司所定方法使用本服務。


第6條 帳號資訊之管理

  1.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管理及保管其使用者ID及密碼(下稱「帳號資訊」),不得使第三人使用、出借、轉讓、變更名義或買賣。
  2. 因帳號資訊管理不周、使用上之過誤或第三人使用等所生之損害,由使用者自行負責;惟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第19條所定範圍為限。
  3. 使用者發現帳號資訊遭竊或遭第三人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之指示辦理。

第7條 費用、計費方式及自動續訂訂閱方案

7.1 一般規定

  1.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內提供之付費服務(含訂閱方案及有償項目)時,應以本公司指定之付款方式(現行為透過App Store、Google Play等平台之應用程式內購買機制),支付本公司另定並於App內顯示之利用費用。
  2. 因本服務現行僅透過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之應用程式內購買機制計費,使用者之購買行為亦受Apple及Google相關條款所規範,包括其計費、退款及訂閱管理機制。就交易本身之計費關係,如本條款與前述平台條款直接牴觸,該平台條款於該範圍內優先適用。

7.2 消保法第18條所定重要資訊揭露(通訊交易)

依消保法第18條規定,本公司以通訊交易方式與使用者締約時,應以清楚明顯之方式,於書面(含電子方式)提供下列資訊,茲彙總揭露如下:

  1. 企業經營者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及聯絡方式: SpiralAI株式会社;代表取締役 佐々木雄一;地址:〒101-0031 東京都千代田區東神田2-2-5 PMO秋葉原III 5樓;電子郵件:contact_ryzachat@go-spiral.ai
  2. 內容、價格、付款方式及交付方式: 訂閱方案及有償項目之內容、價格、對象期間,均於App內購買畫面顯示;付款透過Apple App Store或Google Play之計費系統為之;服務內容(會話代幣、AI角色使用權限等)於付款完成後即時以電子方式提供、開通或加值於使用者帳號。
  3. 消保法第19條解除權之行使期間及程序: 詳見第10條。
  4.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及依同條第2項訂定之合理例外情事: 詳見第10條;本公司於此明確告知,依該例外情形,使用者就特定項目不得行使七日解除權。
  5. 消費爭議申訴及處理程序: 使用者得依第31條所載聯絡窗口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本公司依消保法第43條第2項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未獲妥適處理者,得依第43條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依第44條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第47條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6. 其他事項: 本公司透過App內購買頁面及本條款,以可回復、可儲存之電子化格式提供上開資訊,符合消保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7.3 自動續訂訂閱方案

  1. 內容及持續性質: 訂閱方案使您於所選對象期間內,持續取得本服務功能之使用權限(依方案內容,可能包含一定回合數之免費文字對話或其他週期性給付項目)。
  2. 價格及計費頻率: 價格及對象期間(如按月或按年)於購買前於App內顯示,並由Apple或Google於每一對象期間開始時計費。
  3. 自動續訂: 除非您於現行對象期間結束前至少24小時完成取消手續(停用自動續訂),否則您的訂閱方案將以相同條件自動延展一期,並以屆時之價格計費,並自您於Apple或Google登記之付款方式扣款。
  4. 取消方式: 取消手續須透過您裝置作業系統(iOS/Android)提供之訂閱管理畫面辦理;刪除App或刪除本服務帳號均不構成取消訂閱之效力。App內亦提供取消方式之連結說明。
  5. 取消之效力: 於對象期間中途取消者,得繼續使用本服務至該已付費對象期間屆滿為止,惟不予按比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費用,法令另有規定或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者於該期間無法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6. 免費試用/導入優惠(如提供): 如提供免費試用或優惠導入期間,App將於使用者加入前揭示試用/優惠期間長度、期滿後適用之價格,以及除非於期滿前取消否則將自動以該價格計費之說明。
  7. 長期方案續約提醒: 就對象期間為1年以上之訂閱方案,或法令另有要求者,本公司將提供(或促使相關應用程式商店提供)續約前之提醒通知。

7.4 商店作為交易當事人

於Apple或Google就您的購買擔任交易相對人(merchant of record)之情形,該筆交易之計費關係存在於您與Apple或Google之間,其各自條款及退款/爭議處理程序,於該範圍內與本條款併行適用。


第8條 有償項目與會話代幣(虛擬項目)

8.1 取得及使用

  1. 使用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法購買或取得有償項目;惟欲新購「會話代幣(有償分)」者,須加入訂閱方案。
  2. 有償項目僅得於本服務內使用,不得移轉至其他服務、App或平台使用。
  3. 有償項目之購買單位、付款方式、售價及使用條件等,依本服務內顯示為準,本公司得依裁量變更(重大變更適用第24條)。

8.2 無現金價值;僅供本服務內虛擬使用

會話代幣及其他有償項目為僅供本服務內使用之虛擬項目,非屬貨幣,不生利息,除法令要求退費之情形外(詳見第11條),不得兌換現金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之物,亦無現金價值。

8.3 保有及訂閱狀態之影響

  1. 有償項目於使用者持續使用本服務期間內予以保有,不設有效期限;惟作為訂閱方案特典給予之免費回合額度及「會話代幣(無償分)」,依本條第2項規定。已購買之「會話代幣(有償分)」,不論訂閱方案加入狀況為何,均得繼續使用;惟依第17條使用者帳號遭刪除時,適用本條第3項規定。
  2. 訂閱方案終止時(含取消後對象期間屆滿時),依該方案給予之免費回合額度及「會話代幣(無償分)」即失效。作為代幣包等購買附隨特典給予之「會話代幣(無償分)」,依購買時本服務內顯示之條件處理。已購買之「會話代幣(有償分)」,依本條第1項規定,不受訂閱方案加入狀況影響,蓋訂閱方案僅為新購「會話代幣(有償分)」之條件,非使用既有「會話代幣(有償分)」之條件。
  3. 使用者自行刪除帳號,或因重大違反本條款而遭刪除帳號時,有償項目之處理依法令、本條款及本服務內顯示為準;就「會話代幣(有償分)」如依資金結算相關法令或台灣法令發生退費義務者,本公司依該法令辦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帳號遭刪除者,不適用本項。
  4. 有償項目與使用者帳號綁定,不得移轉或讓與至其他帳號。

8.4 代幣消費順序

會話代幣消費時,優先使用本服務內免費額度,其次消費「會話代幣(無償分)」,於前述餘額用罄後,始消費「會話代幣(有償分)」。

8.5 禁止兌換現金

  1. 除依法令規定應予退費外,使用者就已購買之有償項目,不得請求退費、兌換或換取現金。
  2. 除法令要求外,本公司不因任何理由將有償項目兌換為現金、電子貨幣或其他有價值之手段。

8.6 使用限制

本公司於判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使用者對有償項目之使用: (1) 使用者以不正方法取得有償項目; (2) 有償項目經變造、偽造或複製; (3)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或本公司所定規則;或 (4) 本公司合理判斷其他不適當之情形。 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就前述措施所負之責任以第19條所定範圍為限。

8.7 禁止使用者間轉讓、買賣

  1. 禁止使用者將有償項目讓與、買賣、贈與、出借、質押予第三人或提供作為擔保。
  2. 使用者違反前項規定,與第三人買賣或轉讓有償項目者,本公司得停止該使用者帳號,並使已取得之有償項目失效。

第9條 定型化契約特別聲明(消保法第11條至第17條)

  1. 平等互惠原則: 本條款所採用之條款內容,符合消保法第11條平等互惠原則;如有疑義之處,依同條第2項規定,作有利於使用者(消費者)之解釋。
  2. 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本條款中如有違反誠信原則、對使用者顯失公平之條款,該條款無效。本公司於起草本條款時,已盡力避免課予使用者顯失公平之義務或不當限制其權利;如本條款任一條款經有權機關或法院認定顯失公平而無效,不影響本條款其餘部分之效力(詳見第28條);惟除去該無效部分後,契約之存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者,依消保法第16條,契約全部無效。
  3. 審閱期間: 依消保法第11-1條,本公司提供使用者合理期間審閱本條款(詳見第1條第4項),並不得使使用者拋棄此審閱期間之權利。
  4. 本公司公開揭示方式: 本條款以電子方式公開揭示於App內及本公司網站,使用者得隨時查閱、下載及保存全文;就顯失技術上困難、無法逐一以書面交付之部分(如即時性系統公告),本公司以App內公告或其他顯著方式揭示,經使用者同意後構成契約之一部分。
  5. 未載明或非可預見之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消保法第14條,本條款未記載,且依通常情形非使用者所得預見之條款,不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6. 個別磋商條款優先: 依消保法第15條,如本公司與特定使用者個別磋商並合意之條款與本條款牴觸者,依消保法第15條之規定,該個別磋商條款優先於本條款不一致之部分適用。
  7. 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消保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行業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服務涉及數位內容、線上服務及虛擬代幣之銷售,可能落入主管機關已公告或未來公告之「通訊交易」「線上服務」或類似類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範圍。
  8. 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本條款中所有免責、責任限制或損害賠償上限之約定,均不適用於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責任;此等預先免除或限制故意、重大過失責任之約定,依法應屬無效。

第10條 通訊交易解除權及合理例外(消保法第19條)

  1. 原則: 使用者透過本服務以通訊交易方式(即透過網際網路、App內購買等使用者無實際檢視商品或服務機會之交易方式)與本公司締約者,原則上得於收受商品或服務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
  2. 合理例外情事: 惟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及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者,不適用前項七日解除權。 本公司評估,下列本服務項目性質上構成前述合理例外情事: (1) 會話代幣及其他有償項目: 屬「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於購買完成後即以電子方式即時加值至使用者帳號; (2) AI角色對話服務本身: 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使用者於購買、開通或消費會話代幣後,即得就該部分服務為即時之接收、使用。 依上開準則規定,本公司於使用者購買前,透過App內購買畫面及本條款明確告知:使用者就前述項目一經同意提供並開始接收服務後,即不得再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行使七日解除權;本服務並僅於使用者明確表示同意即時提供(而非等待七日審閱期滿)後,始開通或提供該等服務。
  3. 訂閱方案之特別說明: 訂閱方案係持續性給付之定額制服務,其「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性質,相較於前項一次性代幣項目較不明確,特別係就使用者尚未開始使用之期間部分。
  4. 未依第7.2條告知或例外要件不備之效果: 依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本公司如未依前開規定告知使用者有關解除契約之相關事項,七日解除權之起算期間,自本公司完成告知之次日起算;如逾七日期間屆滿後已滿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任何本公司與使用者間就本條之約定,如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而對使用者更為不利者,依同條第5項規定無效。
  5. 解除契約之效力: 使用者於前開期間內以書面(含電子方式)發出解除通知者,視為於發信時已解除契約(消保法第19條第4項);本公司依第10.2條所定例外情形有效主張排除解除權者,不適用本項。契約經解除後之回復原狀事宜,依消保法第19-2條及民法第259條相關規定辦理,惟本服務性質上多屬已完成提供之虛擬項目及服務,實際返還內容依個案性質認定。

第11條 退費、取消及解除契約

  1. 原則不予退費: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原則上不因任何理由退還已支付之利用費用、已購買之有償項目及會話代幣:(1) 依第10條使用者有效行使通訊交易解除權者;(2) 法令要求退費者(包括資金結算相關法令、消保法或其他消費者保護法規所定之強行性退費義務);(3) 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者無法使用本服務者。本條不限制、亦不解免依適用法令使用者所享有之不得預先拋棄之退費、取消或解除權利。
  2. Apple App Store或Google Play透過其平台完成之購買,另受Apple及Google各自退款政策與程序規範;有關應用程式內購買之退款請求,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向Apple或Google提出,而非本公司。
  3. 因第13條(本服務之停止、中斷及終止)所生之退費義務,依該條規定辦理;「會話代幣(有償分)」如因法令規定發生退費義務,本公司依該法令及本公司所定程序辦理。

第12條 禁止事項

  1.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1) 侵害本公司、其他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含直接或間接惹起此等侵害之行為); (2) 將他人著作物傳送至本服務之行為; (3) 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以商業利用目的(指藉由自行使用本服務或使第三人使用本服務,直接或間接自第三人收受金錢或其他名目經濟利益之目的,本條下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4) 傳送對本服務AI角色所本之角色、聲優等構成誹謗中傷內容之資訊之行為; (5) 除本公司為辦理登記、個人資料設定或受理洽詢而要求輸入之項目外,傳送自己或第三人之姓名、暱稱、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信用卡資訊等個人資料之行為; (6) 將本服務所生成之語音或文字訊息用於犯罪目的、猥褻目的、歧視目的、誹謗中傷目的、政治活動、競選活動或宗教活動之目的、對前述活動之勸誘目的、違反公序良俗目的或其他社會通念上不適當目的之行為; (7) 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將本服務中AI角色所輸出之語音或文字訊息,蒐集作為資料集或進行資料集化、併入第三人之產品或服務,或大量或持續轉載、再散布或提供予第三人之行為。惟個人且非商業性範圍內所為之保存、引用或於社群媒體之發布行為(不包括作為資料集之蒐集或資料集化),且不違反本項其他各款及本條款其他規定者,不在此限; (8) 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使用帳號、冒充他人、不正操作多重帳號、進行不正存取,或規避技術上限制之行為; (9) 侵害他人通訊秘密之行為; (10) 本公司判斷可能違反電信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行為; (11)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或使用者所屬業界團體內部規則之行為; (12) 傳送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之行為; (13) 傳送超過本公司所定資料容量之資料之行為; (14) 複製、修改、轉載、變更、還原工程、反組譯、反編譯、翻譯或以其他方式解析本服務所提供之功能,或對利用本服務生成之文字資料或語音合成資料進行還原工程、解析,或將其供作訓練與本服務競爭之事業(語音、影像或文字生成事業)機器學習之用之行為; (15) 以自動化工具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16) 有合理可認為妨害本公司營運本服務之虞之行為; (17) 對本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之行為; (18) 與犯罪行為相關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19) 傳送暴力性、誘發暴力或具殘虐性等使他人感到不快之資訊之行為; (20) 傳送猥褻資訊、兒童色情或相當於兒童虐待之資訊,或對青少年有害之資訊之行為; (21) 以違反法令等社會通念上不被認可之方法或態樣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22) 基於毀損本服務或本服務AI角色之品牌價值之目的、毀損本服務AI角色所本角色或其權利人之價值或形象之目的,或毀損聲優名譽之目的,將記錄本服務畫面或語音所得之影像、映像或語音、與AI角色之對話文字,或本服務內其他內容,於社群媒體(包括但不限於X/Twitter、Instagram、TikTok)或其他網際網路服務上發表、公開、傳送,或提供予第三人之行為; (23) 違反本條款或本服務其他利用條件之行為;或 (24) 本公司合理判斷之其他不適當行為。
  2. 本公司如合理判斷使用者於本服務之資訊傳送行為構成或有可能構成前項各款情形,得不經事前通知,對該資訊之全部或一部採取刪除、停止傳送或其他措施。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就依本項所採取措施所生之責任,以第19條所定範圍為限。
  3. 使用者為前項各款行為或本公司合理判斷有該等行為之虞者,本公司得禁止該行為,並於本公司受有損害時,採取請求損害賠償等法律措施。
  4. 使用者欲以商業利用目的使用本服務者,應依本公司指定方法事先向本公司洽詢,並取得本公司事前同意。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使用者不得以商業利用目的使用本服務。商業利用目的包括但不限於:(1) 內容製作、銷售(將AI生成之文字、影像、語音、影片作為商品或服務銷售);(2) 行銷、廣告(利用AI製作廣告文案、社群貼文、商品說明等);(3) 業務效率化、客服(利用AI聊天機器人或自動翻譯提升效率、降低成本);(4) AI生成工具之提供、轉售(提供或銷售利用生成式AI之SaaS或創作工具);(5) 資料銷售、利用(提供或銷售AI合成資料、語音資料供研究開發用)。

第13條 本服務之停止、中斷及終止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使用者,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定期或緊急進行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之檢查或維護作業時; (2) 電腦、通訊線路等因事故而停止時; (3) 因火災、停電、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致無法營運本服務時; (4) 外部服務發生障礙、服務提供之中斷或停止、與本服務連結之停止、規格變更等情形時;或 (5) 本公司合理判斷有其他必要停止或中斷之情形時。
  2. 本公司得依合理判斷終止本服務之提供;於此情形,本公司將以事先公告等方式通知使用者。
  3. 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就本條所採取措施所生使用者之損害,其責任以第19條所定範圍為限。惟因本服務終止而依資金結算相關法令或其他法令發生預付式虛擬項目退費義務者,本公司將依該法令及本公司所定程序,退還「會話代幣(有償分)」之未使用餘額。
  4. 因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停止或中斷,致使用者無法確認AI角色所傳送之語音及訊息者,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第19條所定範圍為限。

第14條 使用者設備與通訊環境

  1. 使用者接受本服務所需之電腦、智慧型手機、軟體及其他設備,以及通訊線路等通訊環境之準備及維持,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
  2. 本公司就使用者傳送、接收之文字訊息或其他資訊,縱於營運上曾保存一定期間,亦不負保存義務,本公司得隨時刪除此等資訊。

第15條 智慧財產權

  1. 本公司網站及本服務相關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使用之人所有。除本條款明示規定外,本條款所定之本服務利用授權,不構成本公司網站或本服務相關智慧財產權之轉讓或授權。使用者不得為任何有侵害本公司或授權人智慧財產權之虞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反組譯、反編譯、還原工程)。
  2. 本公司保有本服務所生成語音資料、文字資料及其合成資料等生成資料之權利;惟依本條第3項歸屬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Koei Tecmo Games Co., Ltd.)之權利,及授權契約另有約定之權利,不在此限。
  3. 本服務中登場之AI角色「萊莎琳・斯托特(Reisalin Stout)」所屬《萊莎的鍊金工房》(Atelier Ryza)相關著作權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均歸屬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正當授權提供本服務。使用者不得為侵害上開權利之行為。

第16條 使用者發話、AI生成內容及授權

  1. 授權予本公司: 使用者將文字或其他內容輸入本服務(下稱「使用者發話」)時,即授予本公司於提供、維護及營運本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包括生成AI角色回覆及進行自動化安全性確認),得使用、重製、處理及傳送該使用者發話之非專屬、免權利金、得再授權之全球性授權。使用者發話作為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依台灣版PP規定。
  2. 不將使用者發話用於模型再訓練: 與台灣版PP所述方針一致,本公司不將使用者發話之原文用於模型再訓練/改善、品質評估分析、個人化或廣告目的。得用於前述目的者,僅限AI角色所生成之回覆內容(下稱「AI發話」);AI發話反映使用者發話部分內容時,依台灣版PP所述方式處理。
  3. AI生成內容之性質: AI發話(語音及文字)係由機器學習系統自動生成,未必正確、妥當或與先前對話內容一致,亦不代表本公司、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或AI角色所本聲優之見解。使用者不應將AI發話作為專業(醫療、法律、財務或其他)建議之依據。
  4. 使用限制: 使用者得於第12條第1項第7款明示允許之個人且非商業性範圍內,就本服務生成之語音或文字輸出為保存、引用或於社群媒體發布之行為,並應遵守第12條(禁止事項)及本條款其他規定,不得將該等輸出用於訓練與本服務競爭之機器學習模型或生成式AI產品/服務。
  5. 使用者對其發話內容之保證: 使用者保證其使用者發話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利,亦不違反第12條規定。

第17條 帳號之停止使用或登記取消

  1. 使用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停止該使用者對本服務之利用或取消其登記: (1) 違反本條款任一條款者; (2) 登記資訊經查明有虛偽事實者; (3) 以有致本公司、其他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受損害之虞之目的或方法,使用或意圖使用本服務者; (4) 因違反外部服務利用條款或其他事由,致無法自外部事業者取得服務提供或連結者; (5) 以任何手段妨害本公司營運本服務者; (6) 經聲請停止支付、無支付能力、破產程序、更生程序、重整程序、特別清算程序或類似程序之開始者; (7) 使用者自行簽發或承兌之票據、支票遭退票,或受票據交換所停止往來處分或類似措施者; (8) 對使用者之財產經聲請扣押、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拍賣者; (9) 使用者受租稅欠繳處分者; (10) 使用者死亡,或就使用者開始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者; (11) 使用者一年以上未使用本服務,且對本公司之聯繫未予回應者; (12) 符合第4條第3項各款情形者; (13) 就已購買之有償項目及內容有付款債務不履行情形者;或 (14) 本公司合理判斷繼續維持該使用者登記為不適當者。
  2. 使用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法通知本公司,取消自己之登記。
  3. 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依本條所為行為致使用者受損害者,其責任以第19條所定範圍為限。依本條取消登記時,有償項目之處理依第8.3條第3項及第8.5條規定;「會話代幣(有償分)」如依資金結算相關法令或其他法令發生退費義務者,本公司依該法令辦理。

第18條 保證之否認

  1. 本服務依現況及現有狀態提供,本公司不為任何形式之保證。 本公司不保證對使用者訊息之語音或文字回覆將符合使用者期待、構成自然之對話內容、以適當音量輸出語音,亦不就本服務回覆內容之正確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即時性為任何保證;就安全性等相關瑕疵、錯誤及程式錯誤(bug)等瑕疵不存在,或特定目的之適合性、商業效益性、完整性、持續性等,本公司概不保證。
  2. 本服務就使用者之諮詢、提問所提供之意見或建議,內容可能有不完整、不正確或使人不快之情形;且此情形下,此等內容不代表本公司及本服務AI角色所本角色、聲優之見解,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同意此節。因該等建議等致使用者諮詢內容獲得解決與否等結果,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第19條所定範圍為限。
  3. 使用者縱直接或間接自本公司取得關於本服務、本公司網站、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其他事項之任何資訊,本公司就本條款所定內容以外之事項,不為任何保證。
  4. 本服務或與外部服務有所連結,惟本公司不保證該連結之正常運作;就與外部服務連結所生之障礙等,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第19條所定範圍為限。
  5. 本服務與外部服務連結時,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遵守外部服務利用條款;因使用者違反該條款致使用者與該外部服務之外部事業者間發生紛爭者,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第19條所定範圍為限。
  6. 前述任一免責、責任限制條款,如經有權機關或法院依消保法第12條認定顯失公平而無效者,該部分無效,不影響本條款其餘部分之效力(詳見第9條、第28條),亦不解免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責任(詳見第9條第8項)。

第19條 責任限制

  1. 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使用者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直接且通常之損害為限,不包括逸失利益、間接損害等。
  2. 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前項損害賠償金額,就使用本服務付費功能(如訂閱方案)之使用者,以該使用者於請求原因發生前最近一個月內實際支付本公司之利用費用相當額為上限。
  3. 本條之責任限制,不適用於依法不得限制或排除之責任(例如因本公司故意、重大過失、詐欺,或消保法、民法等強行法規所定不得預先免除或限制之責任)。任何本條款文字,均不得解釋為排除或限制此等法定不得限制之責任。
  4. 本公司依法令及台灣版PP規定,於不侵害通訊秘密之範圍內,僅於提供、維護本服務、故障對應、確保安全性、防止及調查不正使用等目的合理相關所必要之範圍內,取得、保存、利用通訊相關資訊。如需進行對通訊秘密有重大影響之處理(如由人工確認通訊內容),僅於法令許可或取得使用者有效同意之情形下,於必要且相當之範圍內為之。本公司不保證AI回覆或其他對話內容之正確性、完整性、有用性或即時性。因通訊遲延、中斷、資料滅失或其他因本服務提供所生之損害,除本公司、本公司代表人或本公司使用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本條所定範圍為限;惟法令上不得限制責任之情形,不在此限。
  5. 本公司網站與其他網站間之連結,無論方向為何,就本公司網站以外之網站及自該處取得之資訊,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本條所定範圍為限。
  6. 因本公司合理支配範圍外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火災、停電、駭客攻擊、電腦病毒入侵、地震、洪水、戰爭、疫病、貿易禁運、罷工、暴動、物資及運輸設施無法確保、政府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之介入、指示或要求,或內外國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致本公司無法履行利用契約上義務者,於該情事持續期間內之債務不履行,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本條所定範圍為限。

第20條 使用者之賠償責任

  1. 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或因使用本服務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對本公司賠償該損害。
  2. 使用者因本服務相關事宜,受其他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請求或與其發生紛爭者,應立即將其內容通知本公司,並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處理該請求或紛爭,並依本公司之要求,向本公司報告其經過及結果。
  3. 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相關事宜,本公司受其他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以權利侵害或其他理由提出請求者,使用者應賠償本公司因該請求而不得不對該第三人支付之金額。

第21條 保密

使用者就本公司於本服務相關事宜中,要求使用者秘密處理而揭露之非公開資訊,除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外,應予以保密。


第22條 個人資料之處理

  1. 依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本公司為辦理登記、個人資料設定或受理洽詢而要求輸入之項目外,本服務原則上禁止使用者輸入、傳送自己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萬一於本服務中傳送該等個人資料者,其處理依台灣版PP(網址:https://ryzachat-ai.go-spiral.ai/zh-TW/privacy)規定,使用者同意本公司依台灣版PP處理其個人資料。該等個人資料如傳送至外部服務及外部事業者所管理之境外伺服器,本公司將依個資法第21條及台灣版PP之規定辦理。
  2. 本公司依台灣版PP及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妥適處理透過本服務取得之使用者文字資料及利用紀錄。
  3. 本公司得將使用者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資料等,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統計資訊形式,依本公司裁量利用及公開,使用者對此不得異議。
  4. 本服務與GCP等外部服務(第3條所定)連結提供,因使用該等外部服務,使用者相關資訊可能傳送、保存至該外部事業者(含境外事業者)所管理之伺服器。該等提供、移轉依個資法第21條及相關法令,暨台灣版PP之規定辦理;本公司並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對該外部事業者進行必要且適當之監督。

第23條 有效期間

利用契約自依第4條成立利用契約之日起生效,至該使用者登記遭取消之日或本服務提供終止之日,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於本公司與使用者間有效存續。


第24條 本條款之變更

  1. 本公司得自由變更本服務之內容。
  2. 本公司得變更本條款(含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之本服務相關規則、細則等)。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時,應以本公司所定方法,於效力發生時期前,告知變更內容及效力發生時期。使用者於告知之效力發生時期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本條款之變更。惟如變更將實質限制使用者權利或加重其義務者,本公司應於使用者登入本服務時顯示變更內容,並重新取得使用者之同意;使用者如不同意該等重大不利變更,得依第17條第2項規定取消登記。
  3. 本公司與使用者間,得就本條款訂立特約。本公司及使用者就該特約內容合意者,該特約事項成為本條款之一部分;惟該特約事項與本條款牴觸者,依消保法第15條意旨,依個別磋商條款優先適用之原則,特約優先適用。

第25條 通知

有關本服務之洽詢及使用者對本公司之其他聯絡或通知,以及本條款變更之通知及本公司對使用者之其他聯絡或通知,均依本公司所定方法為之。除使用者已依規定通知本公司變更其登記資訊中之聯絡方式外,本公司得視現行登記之聯絡方式為有效,並以對該聯絡方式發送通知之方式,視為該通知於發信時已到達使用者。


第26條 讓與

  1. 使用者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利用契約上之地位或本條款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2. 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讓與第三人(無論以事業讓與、公司分割或其他方式為之)時,得將利用契約上之地位、本條款所生之權利義務及使用者資訊等顧客資訊,一併讓與該受讓人;使用者就此讓與,依本項預先同意。

第27條 完整合意

本條款構成本公司與使用者間,就本條款所定事項之完整合意,並優先於雙方就該等事項所為之任何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之事前合意、表示及了解。


第28條 可分性

本條款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經消保法或其他法令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者,本條款其餘規定及該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之其餘部分,仍繼續完全有效;本公司及使用者應於必要範圍內,修正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或部分,使其合法且可執行,並致力確保達成與該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原定意旨在法律及經濟效果上相當之效果。惟除去該無效或不可執行部分後,契約之存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者,依消保法第16條,契約全部無效。


第29條 存續條款

本條款第6條、第7條(就相關部分)、第8條、第10條至第14條、第15條至第22條、第26條至第31條之規定,於利用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30條 準據法、管轄及爭議解決

準據法。 本條款以日本法為準據法。此一準據法之選擇,不排除使用者依其居住地或本服務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強行法規所得主張之消費者保護權利。

管轄。 本公司同意使用者得依消保法第47條向消費關係發生地(即台灣)之法院提起消費訴訟;於該範圍內,日本法院之管轄不具排他性。於前述範圍以外,因本條款所生或與其相關之一切紛爭,以本公司本店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先行協議。 本公司及使用者就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或條款解釋發生疑義時,得本誠信原則先行協議,以求迅速解決;惟此項協議機制,非使用者依前段規定提起消費訴訟,或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申請調解之前提要件。使用者並得依第43條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依第44條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31條 其他事項;聯絡我們

就本條款如有任何疑問,請透過下列窗口與本公司聯繫:

SpiralAI株式会社 〒101-0031 東京都千代田區東神田2-2-5 PMO秋葉原III 5樓 代表取締役(相當於我國法制下之公司代表人/負責人):佐々木雄一 電子郵件:contact_ryzachat@go-spiral.ai


制定日:2026年8月18日